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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130号原告:王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辉,吉林程淑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5。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辉、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5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事实和理由:王某1与四被告系父子、父女关系,四被告均已成家。王某1一直以来仅依靠低保生活,现因年事已高、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且需常年吃药就医,低保补助金已不足以支撑现在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给付赡养费。王某2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王某3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300元,但要求分家产,原告请求过高,且原告有家产在王某4处。家中三口人有两亩地,包出去了,每年收入400元。自己有糖尿病、胳膊有病,近四年没干活。其妻每月1800元打工钱,家庭有债务。王某4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但原告请求过高,同意按照法院判决,其每年打工收入3万元。有两亩多地,两个暖棚,现在栽葡萄,暖棚做10多年了,原来每年收入一万多元,有近90余平的房子。王某5辩称,同意给付赡养费300元,同意按照法院判决。自己月收入2000多元。原告请求过高。现在在沈阳打工,租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海艳系王福子女,有赡养王福的法定义务,现王福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王福请求四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数额,根据当地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王某1实际生活需要,综合王某1每季度有低保收入750元,每月村上给付80元,每年外包自己享有经营权的1亩4分土地获得300元,全年收入合计4260元的实际情况,结合王某1有四名子女,以及四子女的给付能力,本院酌定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海艳每人每月给付王某1赡养费3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海艳自2017年4月起每人每月给付王某1赡养费300元,至王某1终年时止;二、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海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