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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小龙与李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龙,李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420号原告:孙小龙,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革,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强,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孙小龙诉被告李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同日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嗣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1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元未还。被告李智强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嗣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1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元未还,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全额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剩余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答辩权与质证权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小龙借款人民币54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李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