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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金亚丽与杨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亚丽,杨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民初17号原告:金亚丽,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杨会娟,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金亚丽与被告杨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通知开庭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被告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给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工程资金紧张,自2014年1月10日开始分次向原告借款现金20万元,约定利息以银行存款定期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重新出具借条。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未出庭、未答辩、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并认证。原告出示证据情况如下:2015年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证: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对原告证据无异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间,被告向原告借款1970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兹有杨会娟本人向金亚丽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整)。现以此借条为主上半年借条一律作废。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签名的借条主张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法不悖,应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要求自其诉至法院之日(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会娟偿还原告金亚丽借款20万元;二、被告杨会娟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给付原告金亚丽借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会娟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满堂人民陪审员  郑 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