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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典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典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幻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00号申请人:上海典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690号5幢5158室。法定代表人:廖志高,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海霞,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智幻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凯旋大厦C座3层304室。法定代表人:徐殿勇,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上海典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典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智幻点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典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典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谢恩品审判员  王万铁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应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