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431号罪犯周浪,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汨罗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周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6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财产刑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