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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春英与宜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英,宜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83号原告:吴春英,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远涛,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维,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袁州区平安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16102221-9。法定代表人:康敏,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尹,宜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宜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英与被告宜春兴达实业有限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春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春英负担。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