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森桁、陈前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森桁,陈前进,杜百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森桁,男,194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前进,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杜百花,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前进、杜百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10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百花银行存款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丽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