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娜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娜,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31号原告:郭娜,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艳,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娜与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郭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娜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郭娜负担。审判员 石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