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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娜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娜,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231号原告:郭娜,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艳,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娜与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郭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娜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郭娜负担。审判员  石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