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淑清与李庆福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清,李庆福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211号原告:陈淑清,女,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凌翔,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福,男,194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淑清与被告李庆福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淑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淑清负担。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