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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淑清与李庆福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清,李庆福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211号原告:陈淑清,女,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凌翔,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福,男,194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淑清与被告李庆福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淑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淑清负担。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