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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苑某、营口大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苑某,营口大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林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939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苑某,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营口大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8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被告林某,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广西省玉林市北流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地址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苑某、营口大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林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保险公司已赔付,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 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