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兴平市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兴平市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89号申请执行人: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被执行人:兴平市印刷厂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兴平市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09)户民破字1-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兴平市印刷厂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3380.8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兴平市印刷厂已停产歇业多年,属本市国有特困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户县人民法院(2009)户民破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社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