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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秉英与被申请人王维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秉英,王维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特87号申请人:高秉英,女,193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王维平,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秉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维平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高秉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秉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