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字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天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字57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徐玉科,男,生于1972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镇闫庄村淇杨庄200号。被申请人:陈天章,男,生于1955年9月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陈天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徐玉科所有的号牌为豫R×××××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字5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变更保全申请人(××)徐玉科所有的号牌为豫R×××××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变更保全申请人(××)徐玉科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号牌豫R×××××的轿车一辆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变更保全申请人(××)徐玉科所有的号牌为豫豫R×××××的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徐玉科所有的号牌为豫R×××××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00元,暂由变更保全申请人(××)徐玉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