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来永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来永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75号罪犯来永军,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1)淄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来永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2475.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5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止);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来永军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八次,评为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来永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八次,评为2015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来永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262475.84元,2017年4月12日全部履行。2017年4月12日山东省广饶县司法局出具了广司评字(2017)第1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来永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该犯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来永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