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会宾与河南中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会宾,河南中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864号原告:董会宾,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现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中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创业路南1幢17层10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被告:张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董会宾与被告河南中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人民陪审员 丁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曹莹莹书 记 员 王永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