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彦英与赵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英,赵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104号原告:李彦英,男,1968年1月13日生,和顺县李阳镇泊里村人。委托代理人:陈忠杰,男,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红,女,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强,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康二城镇清化村人。��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张沄辰原告李彦英诉被告赵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彦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费10000元;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由赵志强承担。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应以另案的上诉结论为依据,待另案上诉结论确定后,本案可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彦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依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俊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