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国强、俞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俞坚,姚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307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嘉兴市。被执行人:俞坚,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嘉兴市嘉善县。被执行人:姚国凤,女,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嘉兴市平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与被执行人俞坚、姚国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承诺于今年底前将款项全部结清,故申请人请求本院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02执307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的,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柏 军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