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陈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陈娇娇,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桥长春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雄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娇娇,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孙斌,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娇娇、孙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娇娇、孙斌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斌名下位于奉化市龙津尚都二期地下车位232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与案外人孙伟刚共有,暂难以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娇娇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申请执行人对该抵押房产无法确认具体位置,故拍卖程序难以推进,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陈娇娇、孙斌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4500元,若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陈娇娇抵押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的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91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执行费9845.01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