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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勤峰与被执行人张前、王小冰、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勤峰,王小冰,张前,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姚勤峰,男。被执行人王小冰,女。被执行人张前,男。被执行人王晓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勤峰与被执行人张前、王小冰、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晓东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城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