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勤峰与被执行人张前、王小冰、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勤峰,王小冰,张前,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姚勤峰,男。被执行人王小冰,女。被执行人张前,男。被执行人王晓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勤峰与被执行人张前、王小冰、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晓东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城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