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春桃与陈建新、吴志发、湖南校企联合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桃,陈建新,吴志发,湖南校企联合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275号原告:王春桃,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沅江市。被告:陈建新,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吴志发,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华县。被告:湖南校企联合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原告王春桃与被告陈建新、吴志发、湖南校企联合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桃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伟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