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赵春燕与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燕,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赵春燕。被执行人徐波。本院在执行赵春燕与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