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查金塘与黄绳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金塘,黄绳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233号原告:查金塘,男,1969年9月19日出身个,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黄绳煌,男,成年人,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查金塘与被告黄绳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查金塘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查金塘撤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查金塘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育升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