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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温珍美与上海洛银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珍美,上海洛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温珍美,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范元秧,女,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隆坪乡吾立村大坑组8号。被执行人:上海洛银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学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5312号判决,在执行温珍美、范元秧与上海洛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洛银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11096.26元及执行费66.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洛银运输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162.7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