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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强奸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255号罪犯赵某,男,199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礼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朝少刑初字第12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未成年,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