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与但某某、秦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但某某,秦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645号原告: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住所地霍山县。经营者:余艳,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系余艳母亲。被告:但某某,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被告:秦某某,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系但修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诉被告但某某、被告秦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传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