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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娓与孙永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娓,孙永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818号原告:马娓被告:孙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娓诉被告孙永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娓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娓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