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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樊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飞,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滨州市府右街**号。法定代表人谷守彬,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平、房伟,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樊希春,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现住滨州市。委托代理人樊美红,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现住址同上。上诉人山东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樊希春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行初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樊希春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山东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淑华审判员  庞 辉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戚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