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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胜诗、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诗,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3号申请执行人:吴胜诗,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林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胜诗与被执行人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胜诗与被执行人山东菁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情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