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明与谭佑林、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谭佑林,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谭佑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75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458-1。法定代表人:谭佑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谭佑林、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106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依照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控制且有查封故申请人放弃查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佑林、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谭佑林、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为106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依照通知书履行本案债务,也未申报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