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613号顾海全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6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海全,男,1993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3********,住湖南省道县清塘镇棉竹��村*组。2013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27日因盗窃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海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少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海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海全与何正维(另案处理)因缺钱,预谋盗窃。2015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顾海��与何正维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未央区明光路“甜心美容店”伺机盗窃。期间,被告人顾海全假装购买物品与店主魏小红商谈,何正维趁机将店主放在柜台上的苹果6手机盗窃,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告人顾海全于2016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海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及前科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海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海全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海全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海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海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顾海全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