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9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吕莉与被告周宏晏、李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吕莉,周宏晏,李元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400号原告刘吕莉,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周宏晏,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李元梅,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刘吕莉与被告周宏晏、李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吕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吕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刘吕莉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