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吕莉与被告周宏晏、李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吕莉,周宏晏,李元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400号原告刘吕莉,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周宏晏,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李元梅,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刘吕莉与被告周宏晏、李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吕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吕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刘吕莉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