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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欢有、郑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欢有,郑素芬,赵建洪,浙江欧得立电氧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方欢有,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郑素芬,女,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赵建洪,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浙江欧得立电氧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秋菱路78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洪,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秋菱路78号。法定代表人:郭爱芬,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欢有与被执行人郑素芬、赵建洪、浙江欧得立电氧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830000元、利息47450.66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8176.5元、执行费1603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童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