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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冬香、叶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冬香,叶文辉,叶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邱冬香,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文辉,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爱平,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邱冬香与被执行人叶文辉、叶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文辉、叶爱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冬香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文辉、叶爱平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君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