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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郑亚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郑亚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24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81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614412。主要负责人:夏年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季、吴志坚,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亚九,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被告郑亚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季、被告郑亚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亚九偿还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截至2016年11月9日卡号为51×××75的信用卡欠款共计469664.84元,其中本金296772.85元、利息81159.84元、滞纳金83965.26元、分期手续费7318.8元、年费448.09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郑亚九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51×××75的信用卡,郑亚九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至2016年11月9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469664.84元。郑亚九辩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起诉的欠款本金��其核实的欠款本金多了3万多元,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主张的欠款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标准过高,请求减免其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年费,并按五年时间偿还欠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亚九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申请办理中信银行白金信用卡,并愿意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日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银行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手续费为按预借现金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等。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银行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约定:单币金卡年费200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滞纳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预借现金手续费按预借现金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民币30元等。分期付款计划条款及其细则约定:持卡人申请办理分期付款手续费收费标准为24期手续费率为0.76%。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经审核后,依约向郑亚九发放卡号为51×××75的中信银行白金信用卡。之后,郑亚九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透支,截至2016年11月9日银行账单截止日后,郑亚九陆续偿还部分欠款。本案审理期间,经双方核对信用卡交易明细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4月9日郑亚九累计欠款共计498331.95元,其中本金295827.27元、零售利息110737.66元、现金利息482.96元、分期手续费7318.8元、滞纳金83965.26元。以上事实,有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提供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交易明细、余额构成表、催收历史、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当庭陈述与庭审笔录为证。郑亚九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郑亚九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申请办理中信银行白金信用卡,并接受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其负有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义务。郑亚九在使用信用卡期间透支,且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即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偿还透支本息、滞纳金和分期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郑亚九提出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主张的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标准过高,请求减免的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要求郑亚九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分期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郑亚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卡号为51×××75的中信银行白金信用卡截至2017年4月9日欠款共计498331.95元(其中本金295827.27元、零售利息110737.66元、现金利息482.96元、滞纳金83965.26元、分期手续费7318.8元),之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5元,减半收取计4387元,由郑亚九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志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