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凤臣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109号被执行人王凤臣,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凤臣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月20日死亡,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只有1994.83元存款,但开户行在建行汕头,建行未开通网络冻结、扣划,致使该存款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新宾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