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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有林与唐琼英、陈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有林,陈明光,唐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有林,个体包工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光,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辉,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琼英,无固定职业。上诉人刘有林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光、被上诉人唐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5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有林以其自愿同意与被上诉人陈明光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有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有林撤回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50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6.50元(上诉人刘有林已交纳),由上诉人刘有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茹审判员 乔 鲁 新审判员 尚 海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芸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