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兰忠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兰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终47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罗兰忠,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上林县。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0年5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蓝常顺,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兰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桂080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兰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胶钳两把、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宣判后,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未认定指控的第一、二、三起犯罪事实构成盗窃罪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坚代理审判员 叶秋樱代理审判员 李家合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献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