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磊与王鹏、张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磊,王鹏,张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605号申请执行人董磊,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鹏,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华英,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鹏、张华英出��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18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磊与被执行人王鹏、张华英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梁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