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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黄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款项2976.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本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黄某自动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款项2976.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