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玉珍、张敏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珍,张敏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珍,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敏之,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敏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张敏之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