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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玉珍、张敏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珍,张敏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珍,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敏之,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敏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张敏之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