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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东云、陈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云,陈兵,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88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云,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陈兵,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葛磊,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王东云与陈兵、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