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肇东市馨佳园物业有限公司馨和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处与韩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馨佳园物业有限公司馨和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处,韩国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057号原告肇东市馨佳园物业有限公司馨和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处,住肇东市馨佳园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被告韩国庆,男,现住肇东市。原告肇东市馨佳园物业有限公司馨和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处诉被告韩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肇东市馨佳园物业有限公司馨和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处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东市馨佳园物业有限公司馨和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处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馨佳园物业有限公司馨和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肇东市馨佳园物业有限公司馨和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