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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709号原告: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振住所地:山东省夏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现忠住所地: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兴阳路路南。原告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原告山东朝阳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蒙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