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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斌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宽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01刑初54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斌宽,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住吉首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斌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亚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斌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吉首田家园租房生产不合格的水果饼食品销售,数量较大,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斌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吉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刘斌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移交吉首市公安局。刘斌宽自2013年5月22日登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2013年9月7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满后至2016年3月14日在租用吉首市乾州小溪桥田家园私人住宅以“吉首市浙温食品石”之名,生产、销售水果饼、面包和红豆饼食品。2016年3月14日,吉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扣押水果饼661件,经对扣押的水果饼抽取样品,样品于2016年4月5日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验项目酸价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刘斌宽供述共生产不合格水果饼3661件,销售3000件,生产价值109830元,销售金额90000元。面包和红豆饼没有存货,且销售去向无法核实,无法取样鉴定。2016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刘斌宽主动来吉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斌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食品检验报告,糕点销售记录,情况证明,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斌宽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生产价值109830元,销售金额90000元。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斌宽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刘斌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斌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刘斌宽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杨光前人民陪审员  郑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