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嵘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嵘,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负责人:辛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嵘因与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3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嵘、被上诉人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嵘上诉请求:坚持一审诉讼请求。国网沈阳供电公司辩称,同意原审法院裁定。高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恢复高嵘60岁退休待遇。事实和理由:高嵘系1956年出生,1975年作为知青下乡到铁岭,1980年入沈阳电业局电力修造厂,1988年请调铁西供电局,1994年调入张士供电局,1996年开始做工程管理。因高嵘未填写过干部登记表,档案中存有“特殊工种”,使其提前5年退休。2011年,单位通知高嵘退休,高嵘不同意,向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未得解决。在停发工资的情况下不得不在“退休登记表”上签字。现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嵘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对其按特殊工种退休持有异议。对此,高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应按何种身份办理退休均由退休审批部门进行核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高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还高嵘。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及对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处理。本案中,高嵘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致。高嵘请求国网沈阳供电公司为其重新办理退休手续、改变特殊工种退休等,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综上所述,高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吉顺审 判 员 程 慧代理审判员 白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