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良与张兰英、姜冬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良,张兰英,姜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财保16号申请人吕良,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兰区和平街。被申请人张兰英,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兰区建设路。被申请人姜冬利,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兰区建设路。申请人吕良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姜冬利所有的位于呼兰区建设路XXX(产权证号:XXX号,面积92.4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孙天琪以自己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良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姜冬利所有的位于呼兰区建设路XXX(产权证号:XXX号,建筑面积92.4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姜冬利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担保人孙天琪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X**)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担保人孙天琪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吕良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悦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