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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洮县检察院诉马苏力麻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苏力麻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刑初19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苏力麻乃,生于甘肃省广河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苏力麻乃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苏力麻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及19日,被告人马苏力麻乃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调动工作的事实,在取得刘某某信任后,以其要开店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6000余元并占为己用。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苏力麻乃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材料、银行卡、OPPO牌手机一部、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转账截图、银行账户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抓捕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苏力麻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苏力麻乃应以犯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苏力麻乃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苏力麻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银行卡2张、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审 判 员  师 斌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