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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涂容国与朱正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容国,朱正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202号原告:涂容国,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朱正桂,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容国与被告朱正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容国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容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8.50元,由原告涂容国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