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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静宁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静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静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宁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静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825行初8号原告:静宁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静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局局长。被告:静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原告静宁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静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静宁县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静宁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宁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静宁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善德审 判 员  李 炜人民陪审员  胡三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立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