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街道徐楼村南。组织机构代码056242228。法定代表人常家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五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二街镇栗庙村委会栗庙村156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